关于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开好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
日期: 2007年03月26日 10:53      
【字号:

国科党委字〔2007〕2号

各直属党委、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1月19日下发《关于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开好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中组发[2007]3号),要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近期组织增开一次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的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经部党组同意,我部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同时安排,分别进行。党员组织生活会的重点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会议的组织各单位可参照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进行。处级以下党员干部重点抓好有关精神的学习。现就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二、会议时间
  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统一安排在3月5-25日期间召开。
  三、会议参加人员
  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参加人员为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非党员司局级领导干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委员列席会议。机关党委将会同办公厅、人事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等有关单位组成督导小组参加会议。
  四、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会前准备
  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和《中共科技部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实施办法》(国科党组发[2006]1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1、组织学习。每位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党章和中央关于党风建设的有关文件(包括十一届五中全会、十二届二中全会、十三届六中全会、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届六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文件),学习我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学习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
  2、征求群众意见。会前,各单位党组织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并指定专人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向领导班子及有关成员反馈。
  3、开展谈心活动。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成员谈心,班子成员之间也要互相谈心,谈心要以相互指出问题和不足为主。
  4、撰写发言提纲。党员领导干部要在集中学习、听取群众意见和开展谈心活动的基础上,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为主题,认真回顾自身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特别是要对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深入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形成个人自我批评及对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干部开展批评的书面发言提纲。
  五、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
  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在个人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之前,要向会议报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会上,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认真检查自己是否存在“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漠视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铺张浪费、贪图享受,阳奉阴违、我行我素,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不良作风,并就存在问题深刻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每个成员要针对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解决领导干部在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具体要求,以及干部、群众所提意见,逐一对照检查。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能回避矛盾,脱离实际,空泛议论。
  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都应出席民主生活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向机关党委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获准请假者请有关同志在会上代读个人发言材料,会后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其转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逐一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形成本单位的总体报告。整改方案目标要明确,措施要详实,任务要到人,进度要具体。班子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要有具体步骤、解决办法和时限要求,具有可操作性。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七、相关材料报送
各单位应在3月31日前将本单位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总结报告和组织生活会情况报告送交机关党委,同时将群众意见、个人发言提纲、会议记录一并附上。

 

                                          科技部直属机关党委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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